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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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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有重合之处,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犯罪主体相同,即均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两者的犯罪领域不同,前者为食品安全领域,后者为所有商品领域;客观方面也不尽相同,后者放纵的必须是刑事案件,常常采取的是以罚代刑;而前者渎职行为的前提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特殊法条,放纵制售伪劣产品罪是一般法条,即在罪名选择上,应当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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