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背诵攻略十一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特点
1、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特点
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管理上的规范性、公开性
三、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资金范围
1、主体范围
a、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b、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
2、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四、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a、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b、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原则和功能
1、对象范围 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2、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本功能)
(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
六、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1、集中采购
a、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b、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c、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
2、分散采购
a、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b、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实施分散采购。
七、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 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采购代理机构
a、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b、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c、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八、政府采购方式
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1、公开招标
a、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b、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
a、也叫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 ,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b、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a、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b、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a、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b、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c、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
a、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在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
b、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c、询价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单元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指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和,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础。
2、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a、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部门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b、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c、财政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d、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e、特设专户 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
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者缴款人依法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1)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2)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
(1)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2)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